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实践是教师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构成及其能力素养对于提高师范生教育实践能力和教师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育实践工作质量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对师范生教育实践培养采用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制度(简称“双导师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导师”制是以淮南师范学院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为教育、服务与管理对象,由淮南师范学院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与教师教育实践基地的基础教育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和培养师范生,全过程协同育人的工作机制。“双导师”制中的校内导师主要负责教育实践管理,同时对学生的思想道德与修养、专业认同与情感、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进行指导;校外导师主要负责指导学生教育教学技能,“临床诊断”学生的班级管理、课堂教学实践、角色转换与专业发展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基于“三位一体”的教师教育协同育人机制的建构需求,依据《淮南师范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试行)》,淮南师范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双导师制”的落实,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相关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双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包括校内外导师的遴选、聘任与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校内导师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
3.了解基础教育,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熟知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政策和走向。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较丰富的教研经验,教研成果突出。
5.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有基础教育领域实践经历。
(二)校外导师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乐于参与对师范生的培养。
3.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科教研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从教经历。
第五条 导师职责
(一)校内导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学科前沿动态,主动适应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发展,引领学生树立现代教育理念。
2.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与信念。
3.积极参与基础教育教育服务,深入基础教育课堂,主动参与基础教育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实践指导水平。
4.重视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的训练,指导学生进行教学设计、试讲和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训练,引导学生深入基础教育课堂。
5.培养师范生的教研能力,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加教研活动和教育调查研究。
6.做好师范生的教育见习、实习和研习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落实教育实践任务。
7.主动与校外导师沟通合作,共同完成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保障教育实践效果。
(二)校外导师职责
1.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把握教师教育理论与实践改革动态,掌握基础教育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相关政策。
2.以身示范,对师范生进行师德养成教育和专业认同教育,巩固学生的专业情感。
3.熟悉淮南师范学院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师范生专业发展提供指导。
4.组织和指导师范生参加基础教育教研活动,培养学生的教研意识和教研能力。
5.根据淮南师范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安排,指导师范生完成教育见习、实习和研习等任务,提高学生的课堂教学技能和管理水平,铸实学生为师教学的基本功。
6.指导师范生各项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与淮南市教育体育局联合建立基础教育专家库。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优先聘任校外导师,确保“双导师”数量充足、指导工作开展到位。
(二)教育实习要求每2个实践基地配备不少于1个校内导师,每4个实习生配备不少于1个校外导师。其他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根据相应工作要求配备。
(三)校内导师由各二级学院内部公开聘任。
(四)校外导师由二级学院公开聘任,颁发聘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双导师”原则上实行四年一聘。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指导教师或学生的,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实践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 培训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有计划地组织教育实践指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召开交流研讨会,推进“双导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第八条 考核与待遇
(一)二级学院应制定“双导师”制管理与考核细则,加强教育实践指导过程管理,建立“双导师”指导工作档案。
(二)二级学院负责对“双导师”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对“双导师”的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按照教育实习指导教师人数20%的比例评选优秀指导教师。
(三)“双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在对学生的指导过程中,如出现严重违反法律、双方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考核不称职者,取消其教育实践导师资格。取消教学工作量认定和其他相关待遇。
(四)学校对考核优秀的校内外导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入教学工作量,校外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付予相应课酬。
(六)按学校要求完成校外实践基地带队教师(点长)任务的校内导师考核一律认定为优秀。实习指导工作期间通讯费、交通费、材料费等按300元/月标准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